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效實施,不斷提升行政應訴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和區、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保障和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鄉(鎮)、部門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下,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充分發揮“關鍵少數”作用,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主動作為,完善舉措,健全機制,強化考核,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實抓好。
二、行政應訴人員及適用案件范圍和工作職責
(一)出庭應訴人員范圍。
1.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范圍。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可以由分管被訴行政行為所涉職責領域的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被訴行政機關確定的分管行政事務的黨委委員、黨組成員、享受職級待遇的調研員等出庭應訴的,可以視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2.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協商確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確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原則上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3.其他行政訴訟案件,鼓勵負責人出庭應訴。負責人未出庭的,行政機關應當委托熟悉案件情況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代為出庭。
(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范圍。
1.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被訴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涉案爭議具有協調化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3.人民法院發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未發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的,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積極主動出庭應訴。
(三)行政應訴工作職責。
1.行政應訴責任主體。行政應訴工作堅持“誰承辦、誰為主”的原則,由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單位負責,對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應訴責任單位;對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事權下放有關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由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或者組織共同做好應訴工作;對行政機關不作為引起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由具體履行職責的部門作為應訴責任單位。對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原則上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并按照規定承擔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責。行政復議機關要加強監督指導,委托相關工作人員共同出庭應訴,并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行政復議機關為單獨被告的,原則上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應訴工作,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2.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應訴職責分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以及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準確、及時,對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出說明。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舉證,確需遲延舉證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舉證的書面申請。答辯舉證工作要充分征求法律顧問和其他業務部門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研究論證。
3.積極履行出庭應訴工作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帶頭履行出庭應訴職責,并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出庭應訴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組織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研究案情,聽取意見,認真分析產生爭議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水平和能力、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庭審過程中,圍繞爭議焦點,充分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相關證據、依據;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適用依據的準確性等發表意見。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調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爭議,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對于涉及重大項目建設、群體性案件以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案件,要積極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協調工作,爭取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遵守法庭紀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未經法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4.做好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工作。行政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保持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對纏訴、纏訪等群體給予高度關注,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掌握動態信息,共同做好矛盾糾紛的實質化解。縣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準確了解掌握全縣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數、調解數、敗訴數、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等情況。
三、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制度”。被訴行政機關要尊重并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和調解書,對于被撤銷的行政行為,不得繼續執行或變相執行;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履行義務。
四、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一)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根據工作實際,及時將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熟悉法律業務的人員充實到行政應訴隊伍中來,建立以本單位法治專干、公職律師為主,法律顧問為輔的專門應訴隊伍,加強法制審核,不斷提升應訴能力,并于1月18日之前將本單位加強行政應訴隊伍建設的情況及專門負責行政應訴工作的機構及分管領導、工作人員名單報送縣司法局(302室)備案。
(二)提升行政應訴及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司法行政部門要牽頭常態化開展行政應訴培訓工作,邀請法律專家和實務工作者,每年至少舉辦1期行政應訴專題培訓班、組織1次庭審旁聽活動,幫助行政應訴人員熟悉法律規定、了解出庭應訴職責,提高行政應訴能力,做到出庭、出聲、出效果。各鄉(鎮)、各部門(單位)要分期分批有計劃地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全面加強政策理論、執業規范、法律法規等業務能力培養,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素養。同時,要通過府院聯席、專題會商、案例分析、案卷評查等方式,深入查找行政執法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不足,切實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依法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三)推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要充分發揮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的職能作用,建立健全有關行政爭議協調化解中心運行機制,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與管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多措并舉,推動行政爭議多元化解和訴源治理,力爭1/3以上的行政案件通過行政化解中心予以化解。要加強調查研究和經驗總結,全面掌握各部門在行政爭議協調化解工作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和有益做法,定期召開府院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推動行政爭議協調化解機制有效開展。
(四)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大力推進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制度改革,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改為契機,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規范化建設和隊伍建設,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增強行政復議的專業性、透明度,提升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影響力,依法加大行政復議的糾錯力度,促使行政相對人將行政復議作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首選訴請渠道,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五、健全行政應訴工作機制
(一)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領導。各級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作為本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定期聽取本地、本單位行政應訴工作匯報,研究重大疑難案件,解決行政應訴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責任制,強化應訴承辦單位的行政應訴責任,同時發揮司法行政部門在行政應訴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
(二)強化行政應訴工作統計分析。各鄉(鎮)、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統計分析制度,及時總結分析本單位行政應訴案件數量、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敗訴、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處理反饋等情況,建立工作臺賬(見附件),并自2023年起每月末向縣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縣司法局302室)報備工作臺賬??h行政復議辦公室每季度末對全縣行政應訴案件具體情況及報備制度落實情況予以公開通報。每年12月31日之前報告本鄉(鎮)、部門行政應訴統計分析報告,同時在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中應將行政應訴相關情況做專題報告。2022年的臺賬及統計分析報告請于2023年1月18日之前經本鄉鎮、部門領導簽字蓋章后報送。
(三)完善行政應訴工作考核機制。縣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要健全完善相應工作制度,把行政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和考核的內容,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敗訴案件情況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體系。把行政應訴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將考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實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四)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縣委依法治縣辦要加強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不落實行政應訴統計分析制度等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紀委監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
附件:行政應訴案件工作臺賬(樣本)
彭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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